
什么是出口收匯核銷 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準,檢查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單位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時,如報關單金額與收匯金額之間的差額,應提供 外匯跟單交易相關證明
1、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相關補償貿易合同、相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一登記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和補償期滿后,外匯管理部門按一般貿易核銷新出口
2、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及“登記手冊”
對于分批出口、分批收款的合同,按原加工合同及所有核銷單及結匯水單(收款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核銷
出口收匯核銷辦理1
開戶 出口單位首次申請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2、外貿部 外匯fx110跟單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正本和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4、企業法人代碼證及復印件;、海關登記證復印件6份;、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章卡)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位
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請核銷單時,應當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
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關有效
出口單位應當自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相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有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及 外匯跟單網站有關單位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日內,憑核銷單和海關出具的防偽標簽、加蓋海關“檢驗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自收到外匯之日起30日內,憑核銷單和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當在15天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
外匯局核實后,統一報告無效
1、外匯局注銷 外匯跟單平臺搭建空白核銷單;2、已報關的核銷單,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3.、對于需要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合會的,出口單位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后,應當憑稅務機關出具的與核銷單相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書面向外匯局申請
經批準后,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合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出具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款事宜 出口項下發生退款的,出口單位應當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審查退款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并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應當按照下列有效文件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2、退款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單未核銷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指定外匯銀行的結匯水單(或者收賬通知)和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應當按照第一款及以下有效文件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2、商業發票;3、匯票副本;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
(4)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
出口單位應當向進口商支付外匯退款
外匯局憑出口合同原件、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指定外匯銀行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進口方的付款通知經過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憑此證明,銀行為出口單位辦理退款外匯的銷售和支付